关灯
得知互动 门户 得知资讯 旅游 查看内容
0

石家庄:旅游景区入园人数不超过最大接待量50%

摘要: @石家庄发布2月2日消息,按照分区分级和差异化管控的原则,低风险地区有关文旅场所将逐步有序有条件开放。为指导做好常态化条件下拟开放的文化旅游场所疫情防控工作,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了公共图书馆及文 ...
@石家庄发布 2月2日消息,按照分区分级和差异化管控的原则,低风险地区有关文旅场所将逐步有序有条件开放。为指导做好常态化条件下拟开放的文化旅游场所疫情防控工作,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了公共图书馆及文化馆(站)、旅游景区、剧院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、娱乐场所等五类疫情防控指引。

一、公共图书馆及文化馆(站)。对拟开放的公共图书馆及文化馆(站)要加强入馆人员检测,划定人员进出通道,设置“一米线”,保持人员间距,做好人员分流,落实预约登记、佩戴口罩、红外测温、出示健康码、实名登记等制度。做好公共设施物品消毒清洁、有效通风换气、防控宣传引导和应急处置等工作。入口醒目位置设置“佩戴口罩入场”“亮河北健康码”“测量体温”等提示。所有进馆人员健康码、体温正常,且佩戴口罩方可进入。图书馆及文化场馆(站)接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50%的限量要求。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,倡导线上云阅读、云观展。

二、旅游景区。对拟开放的旅游景区,先期开放户外景区的室外部分(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景区除外),开放期间要严格落实“预约、限量、错峰”要求。加强旅游景区精准防控,坚持“一园一策”,科学动态调整开放时间和范围。保持人员间距,做好人员分流。加强景区员工健康监测,强化疫情防控培训,落实景区公共卫生和场所消毒清洁。强化景区游览管理,加强文明旅游、安全旅游宣传引导。严格落实预约登记、佩戴口罩、红外测温、出示健康码、刷二代身份证和人脸识别等制度。入园人数不超过最大接待量50%的限量要求。

三、剧院。拟开放的剧院,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。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,要同公安、疫情防控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,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适当控制参加人数规模。暂缓新批涉外、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,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。入口位置要划定人员进出通道,设置“一米线”,保持人员间距,做好人员分流,落实预约登记。入口醒目位置设置“佩戴口罩入场”“亮河北健康码”“测量体温”等提示。所有人员健康码、体温正常,且佩戴口罩方可进入。剧院要做好消毒清洁、有效通风换气和宣传引导等工作。加强演职人员、观众、员工防护,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50%,且间隔就座。推荐预约购票和非接触式扫码支付。
四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。拟开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,科学精准防控,坚持“一场一策”原则,做好消毒清洁,做到“一客一用一消”,配备洗手消毒物资,有效通风换气,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。入口醒目位置设置“佩戴口罩入场”“亮河北健康码”“测量体温”等提示。所有人员健康码、体温正常,且佩戴口罩方可进入。落实预约消费、身份证实名登记、人流控制等制度。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%,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严禁入内。推荐预约上网和非接触式扫码支付。
五、娱乐场所。拟开放的娱乐场所要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,实施科学防控、精准防控,坚持“一场一策”原则,科学动态调整开放时间和范围。入口醒目位置设置“佩戴口罩入场”“亮河北健康码”“测量体温”等提示。所有人员健康码、体温正常,且佩戴口罩方可进入。收银台、等待区设置“一米线”,保持安全距离。落实预约消费、实名登记、消费者和员工防护等制度。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核定人数的50%,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%;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核定人数的50%。严格落实场所主体责任,做好消毒清洁,做到“一客一用一消”,配备洗手消毒物资,有效通风换气,加强防控宣传引导。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。
(原题为《石家庄发布文化馆(站)、剧院等5类文旅场所疫情防控工作》)

路过

雷人

握手

鲜花

鸡蛋

说点什么...

已有0条评论

最新评论...

本文作者
2021-12-16 11:21
  • 0
    粉丝
  • 532
    阅读
  • 0
    回复

关注帮客优品

扫描关注,了解最新资讯

联系人:叶先生
Q Q:956130084
EMAIL:956130084@qq.com
地址:中国·武汉
热门评论
排行榜

关注我们:微信订阅号

官方微信

APP下载

全国服务Q Q:

956130084

中国·湖北

Email:956130084@qq.com

Copyright   ©2015-2022  站长技术交流论坛|互联网技术交流平台Powered by©Discuz!技术支持:得知网络  

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6730号

  ( 鄂ICP备15006301号-5 )